山西「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女方已退 10 万元彩礼,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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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女方已退 10 万元彩礼,驳回男方诉讼请求,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据报道,山西阳高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席某某(男方)和被告吴某某(女方)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婚介机构相识,并在2023年5月1日订婚。
订婚当日,男方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给付女方彩礼款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然而,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但男方母亲拒绝领取。

法院认为,在女方已退还彩礼且通知男方领取的情况下,男方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为男方提出的关于订婚宴花费和日常多次多笔花费的诉求属于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也不予支持。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彩礼的返还问题。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具体而言,如果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离婚,或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双方离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男女双方在订婚后不久就产生纠纷,女方将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并通知男方领取,但男方母亲拒绝领取。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法院还对男方提出的关于订婚宴花费和日常多次多笔花费的诉求进行了判断。

根据2024年1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认定为彩礼,而是按普通赠与、日常交往来处理。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订婚宴花费和日常多次多笔花费属于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也不予支持。
总体来说,从法律角度解读,本案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女方已退还彩礼且通知男方领取,男方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已无事实依据;而男方提出的订婚宴花费和日常多次多笔花费属于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

这一判决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处理彩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进一步深入法律角度解读,本案的判决涉及到彩礼的定义和返还的条件。
首先,根据2024年1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的范围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来综合考虑确定的。
在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10万元及2枚戒指符合当地的习俗和双方的意愿,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彩礼。

其次,关于彩礼的返还,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如果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离婚,或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双方离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女方已退还彩礼款及戒指,并通知男方领取,但男方母亲拒绝领取。
因此,男方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已无事实依据,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法院还对男方提出的关于订婚宴花费和日常多次多笔花费的诉求进行了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认定为彩礼,而是按普通赠与、日常交往来处理。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订婚宴花费和日常多次多笔花费属于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解读,本案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女方已退还彩礼且通知男方领取,男方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已无事实依据;而男方提出的订婚宴花费和日常多次多笔花费属于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和对彩礼纠纷的公平处理。
同时,也提醒人们在婚姻中应当尊重法律规定,遵守习俗,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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